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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邮轮 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17 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 访问量: 2146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海南三亚等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的意见》(交水函〔2019〕212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打造“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的战略定位,通过探索创新中资非五星红旗邮轮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加快三亚向邮轮母港方向发展,丰富海南邮轮旅游航线产品,拓展邮轮旅游消费发展空间,培育邮轮旅游消费新热点,把海南打造成特色鲜明的邮轮旅游消费胜地。

二、试点实施主体和航线

海上游航线是指从海南三亚、海口邮轮港出发,在经批准的水域范围内航行,并返回始发港口,期间不再停靠其他港口的航线。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运营前,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可以用其拥有或者光租的非五星红旗邮轮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

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是指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且中资(内地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51%,从事国际邮轮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邮轮船龄不得超过30年。

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不得擅自将经批准开展试点业务的邮轮转租他人。一旦转租,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邮轮自动丧失开展试点业务的资格。

三、试点实施主体及邮轮准入管理制度

(一)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申请试点邮轮海上游航线业务,应当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中资非五星红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申请书;

2.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的《营业执照》或商事登记文件;

3.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

4.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拟开展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的非五星红旗邮轮的《国籍证书》《入级证书》《符合证明》《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客船安全证书》《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国际船舶防止油污证书》《国际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国际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5.船舶所有权关系证明材料,如非五星红旗邮轮为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通过境外独资投资企业间接拥有的,还需提供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投资该境外独资企业的证明文件、该境外独资投资企业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红旗邮轮的证明,以及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光租非五星红旗邮轮的证明文件;

6.具备符合法律要求数额的旅客伤害赔偿能力证明材料。

(二)在国务院批准同意下放相关行政审批权限前,由省交通运输厅自收到上述齐备、有效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同意的决定。

(三)在国务院批准同意下放相关行政审批权限后,由省交通运输厅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同意的决定,并将参与试点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及邮轮的市场准入情况及时向交通运输部书面报告,并通报省外事、旅文、公安、商务(口岸)、边检、海关、海事等主管部门。

(四)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终止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准入管理部门备案。

四、运营航线方案管理

(一)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提出航线试点方案申请或变更航线试点方案的,应当提前2个月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申请书及航线试点方案等材料,航线试点方案具体包括航线及航行水域、时间及航次安排等内容。

省交通运输厅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省外事办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交通运输部,由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审核。省交通运输厅应及时将审核结果通报省旅文、公安、商务(口岸)、边检、海关、海事等主管部门。

(二)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停开航线,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省交通运输厅应及时书面报告交通运输部,并通报省外事、旅文、公安、商务(口岸)、边检、海关、海事等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方面。

五、完善信息报备和公开制度

实行旅客信息2小时预报制度,试点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应在邮轮开航前2小时停止对外销售船票,并按要求如实将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有效期等完整售票信息通过“单一窗口”报送商务、海事、海关、边检等部门。

鼓励港口企业或第三方平台构建集航线、票务、旅游、咨询等服务于一体的邮轮综合信息系统或平台,及时发布邮轮船期信息、港口服务指南、行李处理、停租车、游客安全教育等公共信息。

六、旅客登轮管理

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应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简化旅客登轮证件管理和查验,中国内地居民凭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出入境证件,中国港澳台籍居民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籍人员凭有效出入境证件及本航次邮轮票务信息证明(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的售票证明或旅客实名购买的船票)申办登轮许可,并为旅客提供快速便捷的通关手续。

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或其指定的旅行社(代理公司)在开航前72小时、24小时分批向边检机关提交已有登轮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有效期)及售票证明申办登轮许可。开航前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售出的船票,由旅客本人持证件及纸质船票在验证现场直接申办登轮许可。

七、实施邮轮船票制度

交通、商务、公安、旅文、海事、海关、边检等部门应加强协作,指导督促试点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推广实施邮轮船票制度。

试点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应通过可供获取的途径和可识别的方式向购票人提供邮轮旅客运输合同文本,并采用书面、电子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形式向购票人签发邮轮船票或规定版式和内容的登船凭证。

邮轮港口经营人、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应建立邮轮旅客凭有效证件和登船凭证进出港的制度和流程,为旅客提供便捷高效的进出港、通关服务。

八、鼓励企业开发航线

鼓励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设计丰富多样的邮轮海上游航线,满足游客和居民海上看日出、海洋文化体验、主题邮轮体验、企业休闲商旅以及私人聚会等多样性的消费需求。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应引导邮轮海上游航线市场开发,并按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市场宣传工作,逐步引导我国居民形成成熟的邮轮休闲消费理念。

九、落实监管责任

交通、应急、旅文、外事、公安、市场监管、口岸、海事、海关、边检等部门和三亚市政府、海口市政府应依据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提出各单位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或措施,加强对试点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及邮轮后续运营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试点实施主体、邮轮准入和运营航线方案管理,对试点实施主体规范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督促试点邮轮运营及港口企业制定登轮安全管理、安检查危措施。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上下邮轮的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实施检查管理。海南海事局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督促邮轮运营及港口企业制定实施有关安全应急预案。海南海事局应建立完善特别监管措施,依法加强试点邮轮运输安全监管。

省公安厅应加强监管,严格执行我国法律规定,利用现代化手段全方位监管,督促邮轮港口属地公安机关做好邮轮治安管控工作并与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签订相关责任书,严禁试点邮轮发生涉黄涉赌涉毒问题。

海口海关依照规定对进出境邮轮及其所载物料、个人物品等实施检疫和监管;督促邮轮及供船企业在航行、停泊期间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游客饮食安全。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应加强邮轮旅游市场规范管理,防止出现恶性竞争、强制消费和价格垄断等现象,引导旅行社提升服务质量。

省公安厅、省内相关主管部门及省外事办根据案件性质负责试点邮轮中的涉外案(事)件。

十、保障措施

(一)建立部门间协作工作机制。

成立邮轮海上游航线实施方案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建立会商制度和微信工作群,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各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每季度定期报告试点情况及经验总结至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汇总上报至省委、省政府。

(二)建立健全安全应急保障机制。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三亚市政府、海口市政府以及交通、外事、旅文、市场监管、口岸、海事、边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机制(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预防措施、处置方案、协作机制),加强邮轮海上游航线运营的安全应急管理。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编制邮轮大规模人命救助行动计划,在邮轮遇险时高效、有序地开展大规模人命救助行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和稳定。

(三)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省商务厅应抓紧拓展“单一窗口”邮轮功能应用,推动建立商务、海事、海关、边检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满足口岸通关监管需求,提升通关效率水平。

(四)加强财政扶持引导。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三亚市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应研究出台资金奖励等相关支持政策,鼓励更多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开展邮轮海上游业务。

相关监管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各部门公布监管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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