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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海关制度简介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 百度百科 访问量: 1156

  在海关优惠完全被高关税代替的情况下,进口商品常常变得无利可图。但是,降低关税的有效、合理的办法是存在的。最简单的办法是合理利用海关制度给外贸工作者提供的关税优惠,如有关加工、再出口、再进口等等。 
    据统计,除出口和自由流通生产(进口)外,其他所有制度都对生产厂家做出很多优惠规定,从全部免海关税及其他税到部分退税。当然,利用这些优惠条件也并非易事,因为通常对运用优惠规定都做出许多限制。在某些情况下,只有经过批准才能享受优惠(只有国家海关委员会或地方海关才有权批准)。企业还要向海关证明他申请享受优惠是有充分理由的,在许多情况下还得提交退货或收回货物的书面保证。虽然这样做很费事,但是,能节省海关税也是值得的。 
    一、再出口 
    利用这项规定的通常是那些依据委托合同销售货物的中间商。例如,货物的买主不能立刻付款,想过一段时间再付。如果顾客还没有最后决定购买货物,这时也可利用再出口这一方式。这种情况下通常缴纳全部关税比较合算(为的是不支付海关仓库货物存储费),等买主决定购货因而要将货物出口时,海关会退税的。 
    再出口是一种海关制度,这种制度规定外国制造的商品从俄罗斯出口时不征收海关税或者退税,不对这种出口采取经济政策措施,而且,自海关部门收到货物之日起,应在6个月内将其运出俄罗斯。(本文及下文对海关制度所下的定义引自俄罗斯联邦海关法。) 
    总的说来,俄罗斯再出口的海关制度不能称为纯粹的再出口。确切说这是一种暂时进口。差别只在于,再出口时只能将货物存储起来,暂时进口时可以使用货物。西方国家的法律对利用这一制度没有规定任何时间限制,只有一个条件:货物在进口时应处于不变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税可以全部退还货主。而在俄罗斯不仅规定运用再出口的时间限制(半年),而且还要向海关提交关税担保(担保可以是银行担保,可以是典押物品,或者向海关帐号缴纳与进口税和关税相等的一笔钱)。如果半年过后货物还没有运出境,或者再出口制度有更改,这时得全部交清进口税和海关税,并且还得按中央银行利率加付利息(算作迟付海关税的交款)。 
    海关法中还有一条影响广泛运用再出口制度的规定。根据海关法经过批准可以运用再出口制度,而只有海关关长或地区管理局局长才有权作出批准。为了申请批准,需要向海关有关部门提交下述报告:国家海关署:兹作出声明如下:进口此批货物仅仅是为了再出口;附上运出货物的保证书一份、两分合同,一份进口合同,一份出口合同。再出口货物只能存放在海关仓库。 
    二、暂时进口 
    暂进口(出口)货物是海关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规定,在俄罗斯领土上或者在其境外使用此种商品时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关税,并且不对其采取经济政策措施。 
    暂时进口(或者出口)常常运用在设备的进口方面。例如,生产仅仅一批或不成套的定货时所用的设备,此种情况下购置这种设备是不合算的。 
    暂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有展品、运货集装箱、国际运输汽车、记者所用设备或科研所用设备。 
    暂时进口(或者出口)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但是,国家海关委员会有权缩短或者延长这一期限。暂时进口或者出口商品返回时应处于不变状态,通常只有自然磨损视为例外(其实可以把什么都说成是自然磨损)。 
    某些情况下(1994年4月25日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制定的NO112/328号指示有规定)声明是暂时进口的商品可以免税进口。但是,此种情况下暂时进口货物的期限阴为一年。而且企业应该向海头呈交返还商品保证书。 
    暂时进口或者出口那些不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时,可部分免除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每月要交进口或出口这些商品时应缴纳款项总数的3%。按海关官员的说法,在暂时进口时原则上只会产生一个问题:全部免税还是部分免税。
    不同的海关往往有不同的解决办法。例如,"外国为在俄罗斯完成一项具体工作而需要进口业务设备时",按国家海关委员会上述规定应全部免交海关税。但是,"业务设备"是多种多样的,有人就曾经以"业务设备"的名义进口小轿车和计算机。 
    三、过 境 
    货物过境是一种海关制度,这种制度规定货物在海关的监督下可以在两个俄罗斯海关之间转运,也可以经过外国领土运输。此种情况下不征收海关关税,也不对其采取经济政策措施。 
    通过俄罗斯领土的过境需得到海关部门的批准,在有些情况下(特别是用汽车运输某些危险品时),只有向海关缴纳保证金后才能获得批准。 
    过境同再出口一样,也有限制:货物在俄罗斯滞留的时间,根据在俄罗斯领土上运输的距离,每2000公里为一个月;所运货物状态是运出境时应和运进时保持一致。根据海关制度的特点,此种情况下承运者应负责遵守海关规定。如果违犯规定,海关将没收其所有保证金并处以罚款。 
    四、海关仓库 
    海关仓库是一种海关制度,这一制度规定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在海关监督下可以在此存放,三年内不征收关税,不对其采取经济政策措施。 
    对于设备进口者而言,海关仓库大概是最方便的海关制度之一。首先,它可以使你对放在那里的货物在整个存放期间迟交税款;其次,税款的计算以货物进库而不以出库时的价值为准。 
    这一制度的优越性还有:可以部分而不是全部取走货物。当然,这时所交的税款也是部分货物的税款。这就是说,进口商可以根据货物的销售情况分期分批地交纳货物进口税和海关税,而且不需付利息。 
    海关仓库制度对服务中心的业主和那些需要快速供货者非常方便。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所需货物,如零件和配套产品,就在你手边,不需要每次都到国外去订购。对另外一些进口者,如设备、家具、电脑、办公用品的进品者,海关仓库也颇有吸引力。找到顾客之前,货物可存放在仓库。我们要提醒大家,从海在仓库提货时需付海关税。这情况下的供货时间比直接订购要快得多。 
    有两种海关仓库,即开放型(任何人均可存放货物)和封闭型(仓库主人或事先有约的顾客可在此存放货物)。如果进口货物在海关仓库存放,这些货物便有必要交纳海关税。同样,仓库对货物的丢失、短缺和损坏负责,发生问题时应对货主进行赔偿。 
    五、免税商店 
    免税商店是一种海关制度,实行此种制度的商店可在海关监督下销售商品,不征收海关税,不对其采取经济政策措施。 
    免税商店(人们通常称其为duty free)应当设置在国际机场、海港、汽车站和国际火车站海关检查线之外。不难预料,进出口商对这一制度并不感兴趣。但是我们对这一制度还是要作个简短的介绍,因为每一位设备进口商在一生中总有可能作一次免税商店的顾客。 
    对于他们来说,在免税商店购货是很合算的,因为这里的东西比外边市场上的便宜。免税商店的主人亦能从中获利,因为他的货可以不上一分钱的关税和消费税。这种商店只允许零售(一种商品一次的购买量不能超过10件),而且只销售给出国的自然人。 
    六、销 毁 
    销毁商品是一种海关制度,实行此种制度时外国商品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销毁。此时,不对这些商品征收海关税,亦不对其采取经济政策所规定的各项措施。只能销毁实际上已运进俄罗斯的外因商品,并且要得到海关的批准。 
    若要获准销毁商品,首要的条件是不花国家一分钱。禁止销毁转口商品和在俄罗斯境内自由流通的商品。不许销毁有艺术价值、历史价值和考古价值的物品;濒临绝种的动物和植物;以及没收、查封和请求向俄罗斯进口的商品。除此之外,国家海关委员会还要监视货物的销毁工作,不让人们从已销毁的商品中捡拾感兴趣的东西。 
    国家海关委员会对销毁的方式不加限制商品可以拆毁、撕碎、穿洞、焚烧甚至掩埋,但是,要做至不危害环境。 
    应当说,销毁这一海关规定并不像初看起来那样于事无补。据进口商们说,他们常常运用这一制度。比如,展出商品用的展台常常要销毁(因为运回的费用往往高于展台本身的价值),过期商品或劣质商品也往往需要销毁。 
    七、拒收归公 
    拒收归公是一种海关制度,此种情况下你可以拒收货物,便其归国家所有。对这种货物不征收关税,亦不对其采取经济政策所规定的各种措施。 
    如同销毁一样,进口商和出口商都可运用拒收制度,但须经海关部门批准,而且费用只能由拒收者负责。除海关部门的批件外还要出示动植物检疫部门、生态部门和商品检验部门(如果该货物需进行商品检验的话)出具的证明。海关只有在确认商品已彻底被结清时才能作出最后批准。否则,不能实施拒收归公这一制度。 
    对于禁止向俄罗斯进口的商品、自由流通商品和转口商品,以及武器弹药不能运用拒收归公制度。被拒收的商品"对于第三者来说应当是结清的",也就是说,其运费和仓储费等都已付清。 
    据海关工作人员讲,拒收归公这一制度也经常被运用。特别是进口税增长时拒收情况更多,因为有时把货物"扔掉"反而比支付昂贵的关税合算,况且进口之后也难销售出去,只能又白白浪费一笔运费。 
    货物长期滞留在边界或车站时,人们也常常运用拒收这一手段。因为所付的滞留费使今后的销售变得很不合算,在这种情况下既要付关税,又要交纳铁路滞留罚款。如果货主采取变通的办法运用这一制度,也可能会获得很大好处,这种可能性不能排除。例如,货主拒收,使货物归某个具体人所有。许多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人不止一次向国家海关委员会申请这样做,特别是那些贵重设备进口商。原因很简单,因为俄罗斯的一些厂家已同国外合作伙伴签订了进口设备的合同。后来又变得无付款能力,于是才想把付款责任转嫁给别人,比如转嫁给国家。至于这种作法是否有效,目前还不得而知。 
    八、二次进口 
    二次商品进口是一种海关制度,在此种情况下,根据海关规定,从俄罗斯境内出口的商品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重新进口,不征关税,不对其采取经济政策所规定的措施。 
    二次进口商品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状况保持不变(只允许有自然损耗),二是自出口起10年之内可再进口。3年之内返回的商品可退还出口关税。 
    进口商须证明二次进口的货物与其出口时是一致的。如果海关部门得不到有关这方面的证明材料,则不准其再进口。即使商品在俄罗斯境外曾用于商业目的,海关工作人员也不会阻碍其二次进口。允许对这些商品进行修理,不过其原始价值不能增加。 
    经常有人二次进口轿车,这些轿车当初卖到了芬兰或者德国,在国外委托仓库停放了好长时间,或者按欧洲样式进行了改装,换过挡风玻璃,重新油漆,更换了某些零件和部件(这里我们要提醒大家,二次进口的商品是允许做某些小修改的)。如果商品做过这种修理再进口,那么海关人员很难直观断定其状态是否改变,因为商品的进出口名称没有改变,证明其价值没有改变也不是件困难事。 
    九、加 工 
    加工这一海关制度可分为三部分:海关辖区内加工、海关辖区外加工和海关监督下加工。 
    海关辖区内加工是一种海关制度,此种制度规定外国商品在俄罗斯加工时不对其采取经济政策措施,并退还进口税。但是,加工产品运出俄罗斯时应按出口程序办理。 
    海关辖区外加工是一种海关制度,此制度规定,俄罗斯的商品出口加工时可不对其采取经济政策措施,不对其征收关税,但经过加工的产品必须在俄罗斯自由流通。 
    海关监督下加工是一种海关制度,此种制度规定,外国商品在俄罗斯加工时不对其采取经济政策措施,不征收进口税,加工产品应投入自由流通领域或按其他海关规定处理。 
    这些制度的运作大多相似,通常由同一类文件加以协调。其共同点是,运用这些制度时需经批准。国家海关委员会负责颁发加工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并报经济部批准。加工通常是指对商品的加工、修理,以及对某些商品的利用。因为这些商品能"促进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加工商品的进口及出口许可证只能发给俄罗斯人,而且是在海关能够确定进口商品的是加工产品者的情况下才发给许可证。 
    在俄罗斯加工外国商品和出口俄罗斯商品到国外加工这一海关制度,大多在冶金业运用。而那些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主要运用在海关监督下加工这一制度。这些企业的许多成套设备通常是国外生产的,因此运用加工制度比进口更加合算。 
    加工期限不应超过半年。只有经过登记的作为法人的直接加工者才能进口商品,而加工本身应是企业的普通工艺过程。加工者每月至少向海关汇报一次有关加工的进展情况,并保证海关能对其进行检查。 
    如果合同规定对销售到外国的国产技术设备须负责保修,那么也可以利用这一海关制度。例如,出售给某一发展中国家图--142M型飞机的一家俄罗斯公司便是这样做的。合同规定俄罗斯方面负责修理。这家俄罗斯公司向国家海关委员会提出申请,允许他们按临时进口规定免税将飞机运回国内。但是,海关拒绝了这一申请,理由是这一情况不符合临时进口全免关税的规定。可是按部分免税进口飞机办理对于公司来说又不合算,因为税款总数为飞机总价值的70%。按在海关监督下加工规定办理也不行,因为此种情况下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而半年内是不能结束飞机的修理工作的。国家海关委员会最后迁就了这家公司,允许该公司按在海关监督下加工这一规定将飞机进口,为了延长加工期,公司得呈交一份修理工作的工艺示意图。 
    十、海关价值 
    办理商品的海关手续时,最艰巨、最复杂的一项工作当属确定商品的海关价值。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商品的海关价值不同于其合同价值。海关价值有6种计算方法。从中做出正确的选择可以帮助外贸工作者在合法的基础上使关税减到最少,因为关税的计算恰恰是以商品的海关价值为前提的。 
    我们首先要指出的是,海关价值是在外贸工作者向海关申报货物时由自己计算的。海关工作人员对其所计算的结果只进行审查。审查之后可能批准,也可能不批准。如果不批准,进口商需要再做申报,其货物存放在海关仓库。因此,为避免不愉快的事情发生,需认真计算货物的海关价值。 
    另外,最近两三年海关工作人员对外贸工作者自己计算的海关价值非常重视。因为至今为止,压低商品的海关价值仍是不诚实的进口商逃避缴纳关税的惯用手段。海关工作人员对此深恶痛绝,于是一年半以前国家海关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在各级海关工作人员之间分工监督计算商品海关价值的命令。依据每批进口商品的价值决定由关长、海关价值处处长还是普通海关检查人员来确定其海关价值(同时也确定其海关手续如何办理)。有些情况下只有国家海关委员会的官员们才有权决定是否对货物进行放行。换言之,货物的价值越高,对其负责的官员的职位也越高。 
    十一、六种通用的计算方法 
    商品海关价值的确定办法是依据国际惯例和世界贸易组织确定的计算原则(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为基础的。在俄罗斯确定海关价值的法规中运用六种海关价值计算方法,即进口货物成交值计算法、同等货物成交值计算法、同种货物成交值计算法、减法计算法、加法计算法和后备计算法。这六种方法在俄罗斯联邦《海关税法》中都有规定。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1994年1月5日发布的命令中对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计算办法做了规定: 
    计算海关价值时最常用的是第一种方法,即成交价值计算法。也就是说,货物的合同价值即为海关价值。在计算海关价值时,成交价值中应包括货物运抵俄罗斯交货地点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代理费、包装费、许可证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使用费等。这些费和买方作为销售这批货物的条件要直接或间接加以收回。 
    除计算方面的错误之外,进口商在用此方法计算海关价值时,常常算不对货物的运输费用。他们常常有意将其忘记包括到海关价值之中。而想起来时,又不知道该怎样正确计算。比如,在按工厂交货价出口货物时(价格中不包括货物运到交货地点的费用),合同上写的是到岸价,实际却是工厂交货价。结果压低的价值正好相当于货物从卖方到买方的运输费用。 
    海关价值中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俄罗斯交货地点的运输费用。如果是用汽车运输,应当算至边境检查站。如果是按到莫斯科交货价格出口货的(即价格中应包括货物运抵莫斯科所耗费用),那么货物从边境运抵莫斯科所需的费用不包括进海关价值之中。但是,进口商应当出示这些费用的单据。 
    谈谈单据。海关工作人员有权向进口商索要从运输到财会结算的任何能证明其计算海关价值的单据。因此进口商事先应做好准备,海关人员很可能对商品价格低产生异议,并预备好能证明货物是按打折价买进的有关单据。 
    对使用这一最简便的海关价值计算方法规定也做出了种种限制。例如,买方(进口商)对货物拥有有限的权利时不能使用这种计算方法。当销售和成交价取决于某些条件的遵守,而这些条件的影响力又难以估计时(下边将讲到这一点);当进口商所依据的计算价格材料没有文字证明材料时;当交易的双方相互依赖时,都不能使用这一计算方法。这时就得使用其他方法。 
    下面这个例子是某公司所经历过的。该公司想从国外向俄罗斯进口一批纺织设备,公司给海关部门打了一个报告,内容如下:"鉴于俄罗斯的困难状况,我公司想提供人道援助,购进一批生产纺织品的设备,每套设备价值700美元。"海关价值的计算采取了成交价计算法。也就是说,海关申报单上进口设备的海关价值为7000美元(共进口了10套设备)。海关人员驳回了进口商的申请,说他们选择的计算办法不对头,因为他们报的货价太低(实际价格要高得多),里边包含着"慈善动机",而这种动机不能作为运用成交价计算法的理由,而恰恰是限制使用这种计算法的理由。海关人员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判断是否"慈善动机"对压价有影响。 
    当商品海关价值无法用第一种方法计算时,进口商应该从剩余的五种方法中选用一种。比如说,当第二种方法(同等商品成交价计算法)也不能运用时,可以运用第三种办法(同类货物成价计算法)。 
    运用第二种办法计算海关价值时(同等货物成交价计算法),价值的计算以类似交易中商品的价格为依据。这时海关工作人员认为同等商品即为"与所估价的商品在所有方面都一样的商品,其中包括下列因素:自然特征、质量和市场信誉、生产国和生产者。"第三种方法的运用也大致如此。加减法海关价值计算法很少运用。而最后一种,即后备计法却常常使用。为了使用这种办法确定海关价值,进口商应该向海关提供所有有关货物价格的信息。如果信息不够,海关工作人员为了计算货物的海关价值,可以利用他所掌握的信息(参考价格、目录等等),并在这一基础上做出自己的决定。 
    寄售的麻烦在于按寄售合同进口到俄罗斯的商品,在确定其海关价值时产生很多问题。主要的问题是对确定海关价值办法的选择。所常犯的错误是在计算进口商品的海关价值时对成交价计算法使用不当。这种方法只能适用于根据外贸买卖合同或换货(以货易货)合同进口的货物。寄售合同不是买卖合同,简而言之,进口到俄罗斯的货物不能转为寄售人所有,因为寄售人只是中介人而已他只不过应买方请求代购货物并收取代理费。 
    在这种情况下常常运用第六种方法,即确定海关价值的后备法。运用这种方法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那样,海关价值应包括买方所付的代理费。在代理合同的基础上确定的成交价由两部分组成,即货主转给销售代理人的价格和代理人所收的代理费。但是,当货物进口时代理费的具体数目常常定不下来,或者进口商缺乏能证明代理费数目的文件。 
    海关人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颇为简单。为了确定代理费的数额(也为了确定海关价值和海关税),他们便参考类似交易中所付的代理费数额,然后取其平均值。这种情况下海关人员完全不关心在哪里进行代售,是在商品出口国或是在商品进口国,亦或是在某个第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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