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农村物流网络节点是为农村地区提供仓储配送、中转分拨、车辆集散的公共基础设施,乡镇运输服务站是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改进和提升农村物流服务供给为主线,以提高农村物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品质为目标,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加快建设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培育龙头骨干物流企业、推广先进运营模式和信息技术,构建资源共享、服务同网、信息互通、便利高效的农村物流发展新格局,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坚实的运输服务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农村物流网络节点覆盖率,优化服务功能,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1.统筹利用多方资源。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地方发展实际和特色优势,主动加强与农业、商务、供销、邮政等部门的联动协同,有效整合货源和运力资源,因地制宜地制定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的工作方案。县级农村物流中心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公路货运站场;二是升级改造、增设相关设施、拓展物流公共服务功能的公路客运站;三是交通运输企业与邮政、快递、供销等分拨中心开展业务合作,统筹组织县域内运输服务的物流站点。乡镇运输服务站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新建具备集客运和物流服务功能的乡镇运输服务站;二是对既有乡镇客运站、交管站、公路养护站等站场设施进行改造升级的乡镇运输服务站;三是交通运输企业充分利用邮政、供销社、电商服务网点等设施资源,通过业务合作的方式统筹组织辖区内的农村物流服务的乡镇运输服务站。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充分利用村相关公共设施资源,为乡村物资集散提供服务的场所;二是以小卖店、超市、村邮站为载体,开展日用生活消费品、农资以及快件接取送达服务的场所。
2.补齐贫困地区农村物流网络节点建设短板。根据贫困地区物流需求的规模和特点,加大乡镇运输服务站建设支持力度,向贫困地区和偏远山区给予倾斜,推动客货运输、公路管养、安全监管协同发展。加强典型地区先进农村物流节点建设及发展经验的宣传推广,指导贫困地区提高农村物流网络节点覆盖率,为农产品销售、生产资料和生活消费品下乡提供畅通的物流运输保障。
3.提升节点设施综合服务能力。适应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民消费升级的需求,加快完善县级农村物流节点停车装卸、仓储配送、流通加工、电商快递、邮政寄递等综合服务功能,健全乡镇和村级物流节点快递收寄、电商交易、信息查询、便民缴费等功能,实现“一点多能、一网多用、多站合一”。
(二)创新农村物流运营模式,整合农产品供应链资源,增强扶贫攻坚支撑保障能力。
4.创新运营组织模式。推广城乡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等先进模式,提高配送效率和运营管理集约化水平。鼓励“互联网+”农村物流新业态发展,支持企业在农村物流领域发展无车承运物流模式,整合社会闲散运力和分散货源,实现人、车、货、站、线等物流要素的精准匹配。充分挖掘城乡客运班线货舱运力资源,发展小件快运、电商快递等服务市场,实现客货同网、资源共享。
5.支撑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深入实施《交通运输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深度贫困地区为重点,加强多部门合作,着力推进一批典型的“交通物流+优势产业”“交通物流+电子商务”“交通物流+特色资源”等项目建设,通过物流运输整合农业基地、生产制造、商贸流通等资源,不断拓展农村物流的服务范围、服务领域、服务内容,为农村地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供产销运一体的供应链综合物流服务。
(三)加强农村物流信息化建设,促进资源整合与合理配置,提高运营效率。
6.加快县级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县级农村物流中心或农村物流龙头骨干企业建设县级农村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完善平台网上交易、运输组织、过程监控、结算支付、金融保险、大数据分析等服务功能,并加强与电商、邮政快递等平台的有效对接,实现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信息资源的高效整合、合理配置。
7.加强农村物流信息终端建设。应用条形码、射频识别技术、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电子运单等先进信息技术和管理方式,加强货物交易、运输、仓储、配送全过程的监控与追踪,并实现信息数据与县级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通过农村物流的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提高运营效率。
(四)推广应用先进的物流装备,提高运输装载效率,增强专业化服务能力。
8.加快装备升级改造。大力推广安全经济、节能环保的新能源车辆,不断提高新能源车辆在新增运力中的比重。鼓励农村物流、邮政快递、电子商务等企业应用托盘、集装篮、厢式货车等标准化、单元化设备和专业化包装、分拣、装卸设备,提高农村物流作业效率、减少货损货差。
9.增强专业化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产品冷链物流,支持农村物流节点加强冷藏保温仓储设施建设,为农产品产地预冷、多温区存储、低温加工提供必要的设施条件,推广应用冷藏保温车辆、低温物流箱等冷链物流设备,完善农产品冷链物流服务体系,提升农村物流专业化服务能力。
(五)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健全服务标准规范,提升服务品质。
10.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支持农村物流骨干企业加强与电商、邮政、快递、供销等企业的合作,实现货源和运力资源的统一调度;以品牌为纽带通过联盟、加盟等方式整合县域内分散的物流经营业户,统筹组织开展县域内的农村物流业务,扭转农村物流市场主体分散、运营效益差、竞争力弱的格局。
1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农村物流节点设施建设标准和企业运营服务规范,明确在站场功能配置、线路经营、货物交接、仓储配送、安全管理、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提高农村物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12.建立农村物流市场诚信体系。研究农村物流经营服务规范与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探索考核结果与项目申请、政策支持等相挂钩的考核管理办法,通过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农村物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提升服务品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农村物流发展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工程,加强对农村物流资源整合、节点建设的统筹规划,提升农村物流运营服务网络覆盖率。督促和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政策支持,推动建立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商务、农业、供销、邮政、财税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农村物流发展协调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规划、用地、税收、投融资、财政补贴等实际问题,共同推进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建设。
(二)盘活既有资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盘活各类存量资源,特别是对于经营困难、运营效率不高的乡镇客运站,要结合实际提出升级改造方案,吸引社会资本,拓展服务功能,提升运营效率和效益,最大限度的发挥存量资源的有效价值。
(三)完善支持政策。部根据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建设需求,制定全国乡镇运输服务站建设需求表(详见附件1)。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推进前期工作,条件具备后申请车购税资金补助,我部将按照《“十三五”交通运输专项建设规划中期评估调整方案》,对符合建设要求(详见附件2)的乡镇运输服务站给予资金支持。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详细的乡镇运输服务站建设项目库,落实站场建设运营主体,确保列入计划的项目落地实施和可持续运营。
(四)加大督导考核。部将农村物流网络节点建设和运营服务水平作为“四好农村路”和“城乡交通一体化示范县”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导考核;将根据各省确定的当年建设任务目标进行考核与通报;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分别于2019年、2020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将农村物流网络节点建设情况,包括乡镇运输服务站建设情况报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区域发展实际,加强目标任务与建设进度的对标考核,切实用好资金、用足政策,逐步提高农村物流网络节点覆盖率,提升服务水平,支撑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19-2020年全国乡镇运输服务站建设需求表
序号 | 省份 | 数量 | 合计 | |||
2019 | 2020 | |||||
一般地区 | 贫困地区 | 一般地区 | 贫困地区 | |||
北京市 | 10 | 0 | 10 | 0 | 20 | |
2 | 天津市 | 0 | 0 | 0 | 0 | 0 |
3 | 河北省 | 0 | 0 | 5 | 2 | 7 |
4 | 山西省 | 9 | 0 | 22 | 0 | 31 |
5 | 内蒙古自治区 | 5 | 0 | 13 | 1 | 19 |
6 | 辽宁省 | 10 | 0 | 11 | 0 | 21 |
7 | 吉林省 | 15 | 10 | 4 | 2 | 31 |
8 | 黑龙江省 | 14 | 5 | 8 | 6 | 33 |
9 | 上海市 | 0 | 0 | 0 | 0 | 0 |
10 | 江苏省 | 54 | 0 | 33 | 0 | 87 |
11 | 浙江省 | 0 | 0 | 0 | 0 | 0 |
12 | 安徽省 | 0 | 10 | 0 | 8 | 18 |
13 | 福建省 | 1 | 24 | 0 | 25 | 50 |
14 | 江西省 | 0 | 3 | 0 | 2 | 5 |
15 | 山东省 | 60 | 0 | 60 | 0 | 120 |
16 | 河南省 | 34 | 89 | 32 | 84 | 239 |
17 | 湖北省 | 0 | 5 | 0 | 8 | 13 |
18 | 湖南省 | 12 | 16 | 8 | 9 | 45 |
19 | 广东省 | 12 | 0 | 25 | 0 | 37 |
20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0 | 11 | 0 | 0 | 11 |
21 | 海南省 | 0 | 3 | 0 | 8 | 11 |
22 | 重庆市 | 0 | 0 | 0 | 0 | 0 |
23 | 四川省 | 10 | 5 | 25 | 10 | 50 |
24 | 贵州省 | 1 | 23 | 1 | 13 | 38 |
25 | 云南省 | 10 | 0 | 10 | 0 | 20 |
26 | 西藏自治区 | 0 | 0 | 0 | 0 | 0 |
27 | 陕西省 | 8 | 12 | 6 | 19 | 45 |
28 | 甘肃省 | 0 | 25 | 0 | 0 | 25 |
29 | 青海省 | 0 | 17 | 0 | 14 | 31 |
30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 | 0 | 0 | 0 | 2 |
3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4 | 15 | 0 | 0 | 19 |
32 | 新疆建设兵团 | 17 | 10 | 19 | 7 | 53 |
合计 | 288 | 283 | 292 | 218 | 1081 |
附件2
乡镇运输服务站建设基本要求
乡镇运输服务站是指在乡镇建设的服务于乡村居民日常生产生活,为各类农资、农产品、特色工业制品、生活快消品、电商快递等物资的中转仓储、分拨配送提供综合服务和作业场所的站场设施。同时,此类站场设施还可具备乡村居民日常出行、邮政、便民信息服务等综合服务功能。
一、建设主体
乡镇运输服务站建设主体包括两类:一是农村客运经营企业,集约整合电商、邮政快递等资源,依托乡镇客运站拓展物流服务功能,升级改造为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二是农村物流经营企业,通过自有或长期租赁(租赁合同期限10年及以上)一定规模的土地,建设相关运输设施,整合商务、供销、农业、邮政快递等资源,开展仓储、配送等农村物流公共服务。
二、建设要求
1.占地面积:东中部地区原则上不低于2500平米,西部地区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米,贫困地区可适当放宽。
2.设施功能:相关设施应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堆场、仓库,供物流运输、电子商务、供销合作、邮政快递等企业入驻的商业设施和办公场地。同时,还可包括缴费、票务、乘车、信息查询等相关便民服务设施。
3.主要设备:应包括但不限于电脑(宽带接入)、条码扫描器、称重设备、货架、安检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