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海南省交通物流协会。
英文名称:Hainan traffic logistics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HTL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交通运输企业、邮递企业、物流经营企业、应用物流企业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以办实事、敢创新、促发展为理念。其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个全面”、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结合国家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加快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的要求,加快协会转型,努力适应新时代、新经济、新规则、新要求,履行为国家、为行业、为企业、为社会服务的职能,当好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推动现代物流数字化和数字化物流的发展,发挥物流业在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和引领性作用的优势,为国家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进程中,为政府部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现代物流体系提供支撑;紧紧围绕实现交通强国和国家立体交通发展的战略目标,为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交通运输和物流业的法规、条例、规章等制度建设和机制改革提供支撑。
(二)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相关规划与重大项目等前期论证、评估及评价评估,开展相关专题研究;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提供交通运输、商务、物流管理以及经济领域等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开展物流经营管理活动。
(三)组织开展自由贸易港建设交通运输和物流战略研究,协助物流牵头部门以及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物流企业,加快推进现代化物流产业体系建设,促进产业集群与规模化发展。
(四)开展航运金融保险政策研究,协调有关航运、金融保险机构开展航运保险业务。积极引导和支持金融、保险等机构全面开展船舶融资、海上保险、海运资金结算等业务。创新海运价格衍生产品,推动“一带一路”航运指数发布。
(五)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物流企业、生产企业开展鲜活农产品冷链运输的技术研究,推动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发展。
(六)建立和完善社会物流统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舆情监测。适时分析国际物流发展情况,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经济分析报告。
(七)推动交通运输、现代物流业供需适配,促进静态交通和动态交通协调发展。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促进运输结构改革。推进交通运输和现代物流业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
(八)推动交通运输和现代物流业科技进步。依规合法或者受托,开展企业质量评价、先进企业评价、信用评价和科技创新评价。推动交通运输和现代物流业的新技术、新业态、新产品、新领域的创新发展。推动行业科研成果应用。积极倡导和建立物流行业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机制。
(九)积极参与国家或者地方标准和规范的制定修订。在政府部门监督下,开展交通运输和物流企业的资质认证;开展交通运输和物流职业培训及资格认证工作;接受国家相关协会或者省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物流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和认证。
(十)积极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物流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一)推动交通运输和物流行业自律,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促进诚信自律体系建设。
(十一)依照国家对外政策规定,开展与国际运输和现代物流业非政府性组织的交流合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相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之间的联系。积极组织开展国内外同业间经济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交流与考察。
(十二)编辑出版发行交通物流刊物、年鉴、资料等有关出版物。
业务范围中属于须经法律、法规规定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交通运输、邮政快递、物流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团体会员中,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包括水上运输、道路运输、民航运输以及铁路运输企业)、邮递企业、物流企业、交通运输中介、货代企业,物流服务企业,工业、商业、外贸、建筑、农业等应用物流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业管理部门、科研、设计、咨询、教育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主要包括从事交通运输、邮递、物流理论研究和实践并取得一定成就的专家、学者和行政管理人员。
团体会员单位法人代表为会员单位代表人,也可委托代表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推荐优秀或表现良好个人到科研院校培训学习;
(四)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和资料;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六)决定协会其他重要工作;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及选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聘任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批准。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会长主持。
情况特殊,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最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团体副会长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副会长,也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一名领导人为副会长。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协会重要文件。
(四)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确定会长办公会列席人员。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设置若干职能机构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会或专业委员会。
分会或专业委员会为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由会员单位的理事单位或组成。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协会经费的支出主要为:
(一)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三)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
(四)协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合法经费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2021年4月10日经会员大会表决修改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海南省交通物流协会
2021年4月10日